主動辭職致失業可領失業保險金嗎
自動辭職有失業保險金嗎?公司不景氣,員工辭職另找單位。不料,事后卻始終無法找到合適工作,并導致一直失業至今。盡管該員工已經辦理失業登記,但有關部門以自己辭職導致失業,不符合領取條件為由拒絕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請求。以下為您詳細分析自動辭職有沒有失業保險金。
小麗是一家公司的職工,公司為她辦理過兩年的失業保險。半年前,因公司發生經營困難,出現入不敷出,連續四個月沒有發放工資。小麗迫于生計,不得不決心辭職另找單位。不料,事后卻始終無法找到合適工作,并導致一直失業至今。盡管小麗已經辦理失業登記,但有關部門面對小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請求,卻以屬于自己辭職導致失業,不符合領取條件為由拒絕。這樣的拒絕理由正不正確?
律師回答您,主動辭職導致失業,但仍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為什么?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公司已為小麗繳納兩年的失業保險,小麗也已經辦理失業登記,表明她明顯具備了上述(一)、(三)項之規定要件,那么,小麗能否獲取失業保險金的關鍵,在于她是否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答案應當是肯定的。
因為《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四條中規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一)終止勞動合同的,(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四)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而《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分別是指“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小麗主動辭職,恰恰是由于公司拖欠了她的四個月工資,迫于生計而為之。如果公司能夠按時發放工資,使其生活得到保障,小麗自然不會提出選擇辭職,即小麗的辭職屬于“非因本人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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