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領失業保險須符合法定條件
2016-06-14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讀者康先生問:我是一名廚師,今年1月與一酒店簽了3年的勞動合同,酒店為我買了失業保險等。今年5月,我因確診患有甲肝而被辭退。酒店經理在送交解約書時,囑咐我盡快去辦理失業登記,說這樣每月能領取失業保險金。請問酒店的說法對嗎?
答:該酒店說法不對。繳費時間長短,既決定著能否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也影響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首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須符合法定條件,包括:(1)失業前已經繳費滿1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3)已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符合上述條件的失業者,應當憑失業登記證明和身份證明,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你初次就業后不足4個月就被辭退了,繳費不滿1年,因此不符合條件。盡管如此,你也應當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以獲得就業幫助,包括職業培訓、職業介紹、安排公益性崗位等。其次,失業者領取失業保險金是有期限的,按規定:失業前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10年以上的,領取期限最長為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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