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實施范圍有哪些
根據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勞動部《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下列單位及其職工需參加失業保險,繳納失業保險費。包括:城鎮企業(包括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 ;國家機關和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機關中的工勤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駐魯部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中的無軍籍職工。
需繳納失業保險費金額
失業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施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和促進其再就業的制度。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個人按本人工資總額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參保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參保職工個人應當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誰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終止勞動合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可享受職業培訓補貼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要積極參加社會保障部門指定的職業培訓機構組織的職業培訓,根據自身條件自主、合理選擇所學專業,為再就業創造條件。職業培訓補貼每人每次失業期間只能享受一次。
如何申領失業保險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與職工終止、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向濟南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供人員名單、檔案、勞動合同及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證明等有關材料,本人同意簽字后,經審核認定對符合辦理失業登記的,由單位通知失業人員。
失業人員本人持戶口簿、身份證、解除勞動關系證明于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戶口所在地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登記申領手續,失業保險金自辦理登記之日起計算,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其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長短的不同,劃分為(一)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每滿1年,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二)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最長能夠領取18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三)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最長能夠領取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可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保險待遇主要包括:1.失業保險金;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3.領取失業保險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4.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5.國務院規定或者批準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不受理失業保險審核的情況
1.單位和職工沒有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或未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的;2.職工自動離職或者辭職的;3.職工和單位有勞動爭議的;4.被判刑收監執行或勞動教養的;5.參軍、升學或出國(定居)的;6.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7.非單位經辦人員辦理審核手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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