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勞動合同怎樣簽
勞動合同示范文本分五種
11月14日,市勞動保障局針對即將實施的《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三種期限類型和兩種用工形式發布了5種勞動合同示范文本,供廣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參考使用。它們分別是: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勞動合同
·勞務派遣勞動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市勞動保障局按照勞動合同的三種期限類型,制定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勞動合同的示范文本,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章特別規定的內容,針對勞動派遣企業的用工特點和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性,制定了勞務派遣勞動合同和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的示范文本。
市勞動保障局在這5個勞動合同示范文本時,除將《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必備條款納入其中,還將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經濟補償、勞動爭議處理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予以了明確,引導勞動關系雙方依法簽訂、履行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必備9條款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二章第17條的規定,勞動合同內容應當具備以下9條:
·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勞動合同期限;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勞動報酬;
·社會保險;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市勞動保障局有關人士針對原有《勞動法》等法規規定的相關內容進行了一些對比,他說:針對勞動合同的必備內容以前規定了7項,《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為9項。其中,在新的勞動合同中取消了3項內容:一是關于勞動紀律的內容。這是職工的義務,企業的權利,不會影響企業管理。二是原來可以約定合同終止條件,現在不能約定,只有達到法定終止條件才能終止。三是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條款,違約金今后不能再隨意約定了,只有在培訓和競業限制的情況下才能約定。
增加了“用工單位情況、勞動者情況”、“工作地點”、“社會保險”、“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和“職業危害防護”5項內容。其中,關于社會保險的內容雖然是國家強制執行的,但是納入進來能夠對企業職工起到重要提示作用。新勞動合同文本中還對工作地點進行了規定,對企業來說,把握兩項原則,一要符合勞動者工作崗位特點,二要保證職工正常履行義務。
市勞動保障局提醒,以上9條必備條款,用人單位必須載明,如果缺失,依法要承擔法律責任。
特殊勞動合同有特別規定
在《勞動合同法》第五章里,針對勞動派遣企業的用工特點和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性,制定了勞務派遣勞動合同和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的示范文本。
·勞務派遣勞動合同
其中,勞務派遣勞動合同有三個特點,一是它的必備條款為12項,在原有9項條款以外又增加了3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9條規定,增加了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二是規定了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三個是在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
市勞動保障局提醒,在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但是,為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提倡雙方訂立勞動合同。
在該合同里最核心的變化是依據規定,勞動者工資的結算周期不能超過15天。
簽合同是保障企業職工權益的第一步
簽合同是保障企業職工權益的第一步,為了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企業和職工必須簽訂勞動合同。針對《勞動合同法》的宣傳貫徹工作,市勞動保障局副局長郭克利強調,一定要提醒企業和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違法成本:《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14條規定:1年以上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視同與職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市勞動保障局提醒,企業和職工要根據生產經營特點和用工特點,對號入座,選取適合自己單位的合同文本,也可以自己制訂,但必須達到法定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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