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勞動合同問題的解決
2011-10-29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按《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你只要具有連續兩次簽訂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情況,在續簽勞動合同的時候,你有權向公司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公司應當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需要具有“在公司工作滿十年的”情節,至于所謂“試用期”,按《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所以,你可以而且有權依法提出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如果公司拒絕你可以向公司所在地區的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投訴解決,所謂社保問題,在勞動合同問題解決以后,公司應當給補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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