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簽署協商解除勞動關系協議?
按照《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協商解除勞動關系,其實這是雙方解除勞動關系最好的方式。這時,需要雙方簽署一份協商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書。那么這個協議書如何寫?下面小編結合一篇范文具體和大家講一講這方面的知識。
一、協商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書范本
協商解除勞動關系協議
甲方:xxx有限責任公司
乙方:xxx,身份證號
根據《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就解除勞動關系事宜達成一致協議如下:
一、因乙方自xxxx年7月3日起至今一直患病未能上班,甲、乙雙方一致同意自xxx年1月4日起正式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勞動關系)。
二、甲方于本協議簽訂之日一次性給予乙方相關補償款人民幣元【該款項包括但不限于經濟補償金、社會保險待遇(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及失業保險等)補償、工資福利補償等)】。
三、乙方取得上條所述款項后,不得再以勞動關系為由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甲、乙雙方就解除勞動關系事項全部了結,甲方不再為乙方承擔或支付勞動關系解除前后的任何社會保險金等費用。
四、本協議簽訂之日,雙方已經結清所有賬目(包括但不限于工資、獎金、津貼、補助、加班費等所有債權債務),雙方之間已沒有任何經濟關系。雙方共同承諾:今后雙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形式要求對方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五、乙方離開甲方公司后,對知悉的甲方商業秘密及本協議相關解除勞動關系事項等,負有保密義務。
六、本協議簽訂后,雙方應當誠信守約,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任一條款,均視為違約,違約方須向對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壹萬元。
七、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二、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的認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特點在于雙方當事人經過了平等自愿的協商過程,并最終達成了一致協議,任何一方不能將自己的意志強加于對方。
但有關勞動法律法規對“一致”的標準均沒有明確的規定,因而,在現實生活中,《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常常成為用人單位用來掩飾非法解雇的合法外衣。在審判活動中,也往往出現只認協議,不審查協商過程的簡單處理的傾向,認為只要雙方簽訂了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就可以認定是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由此可見,協商解除勞動關系體現是雙方平等自愿的協商過程。雙方簽署的協商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應該包括解除原因、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金金額、解除勞動關系時間等信息。并且通過協議的方式確定勞動關系解除后雙方再無經濟往來,不得再要求對方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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