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軍人養老保險的繳納年限
根據我國國家政策的規定,軍人有許多的優惠待遇,諸如在離婚條件之中,不適用分居超過兩年的規定等。但軍人也是需要繳納養老保險的,在退伍后可以領取,但繳納年限不同于普通人,那么,具體來說,退伍軍人養老保險的繳納年限是如何規定的?
一、什么是退伍軍人養老保險?
退伍軍人保險包括養老保險與醫療保險兩大塊,從最根本的地方解決退伍軍人的基本保障問題。軍人在退伍之后,國家為保障其基本權益,頒布實施了一系列退伍軍人保險政策。對于退伍軍人來說,該保險為其解決了一部分的后顧之憂,具有重要意義。
二、退伍軍人養老保險繳納年限額度規定
1、城鎮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間連續工齡計算問題。
根據國家民政部《關于印發對<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若干規定的說明的通知》(民安字[1988]19號)及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新政辦[2001]188號)關于“符合在城鎮安置就業的退役士兵,應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依法參加當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其軍齡連同待分配期一并計算為連續工齡,并視為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待分配時間,是指《安置條例》規定的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伍軍人回到原征集地后等待分配的時間。待分配時間從報到之日起原則上不超過一年。因組織造成的原因和其他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今后,凡符合在城鎮安置就業的退役士兵待分配時間從報到之日起原則上不超過一年,因組織造成的原因和其他特殊情況導致待分配時間延長的,經當地安置部門出具證明,其待分配的時間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3年。對因本人原因導致待分配期限延長的,其延長時間不能計算為連續工齡。符合在城鎮安置就業的退役士兵,應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及時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2、離退休人員變更相關信息后其待遇問題。
屬歷史遺留原因,離退休人員要求變更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出生年齡及身份等信息的,需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重新確認。確認后原養老待遇不變,從次月起按新確認的年限、年齡等享受相關待遇,過去的不予補發。
3、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不夠15年的問題。
依據《轉發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自治區關于解決城鎮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試行辦法>的通知》(新政辦發[2010]98號)規定, 參保人員繳費年限滿15年及以上,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按月領取養老金;不滿15年的,可順延繳費至滿15年時,再按月享受養老金。順延時間不受年齡的限制。
4、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續相關問題。
各地要認真落實《關于轉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的通知》(新政辦發 [2010]36號)和《關于印發貫徹落實<暫行辦法>實施意見的通知》(新人社發[2010]15號)規定要求。在全國及自治區關系轉續網上辦理軟件尚未使用之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采取手工操作的辦法辦理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5、參保人員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后其待遇計算問題。
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參保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應及時退出工作崗位,辦理退休手續。對因各種原因未及時辦理退休手續并繼續繳費的,其繳費年限可予以承認,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正式審批退休的次月起享受。退伍軍人養老保險有著自己的相關政策規定,退伍軍人在辦理養老保險的時候需要對政策進行全面了解,以實現自身權益得到保障。
由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看出,退休后的軍人的保險與普通個人的保險一眼,只有醫療保險與養老保險,國家對退伍軍人養老保險的繳納年限是十五年,對于年限不足的,待其繳足后方可領取。國家實行此項政策規定的目的在于就解決退伍軍人的劇本保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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