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須給試用期員工繳社保
2011-09-23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案例簡介】
2007年11月小趙換了份工作,新單位說試用期不給上保險,所以他的保險中斷了2個月。這件事一直讓小趙放不下心:單位應該給自己交試用期的保險嗎?自己可以補交中斷的保險嗎?如果不補交是不是會影響退休后的養老金領取金額?
小趙還聽人說如果保險有中斷,那么中斷之前的就都不算了,是這樣嗎?
【解答】
用人單位從用工之日即應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所以試用期應繳納社會保險是毫無疑義的。因此,用人單位欠繳的社會保險費應予以補繳。
另外,勞動者的社會保險繳費年限,是扣除中間未繳納的時間,將前后繳費年限合并計算的。不是有中斷就全都不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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