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年齡后工作受不受勞動法保護
2011-11-01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近日,趙先生向本報反映,他是一農民工,在鄭州市一清潔公司打工,清潔公司拖欠他400元工資未付,他就向鄭州市勞動監察大隊投訴。鄭州市勞動監察大隊的工作人員認為,趙先生今年62歲,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他的打工行為不再受勞動法的調整,因此拒絕受理他的投訴。
記者就趙先生反映的事情與鄭州市勞動監察大隊取得了聯系,他們認為趙先生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他與清潔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他與清潔公司之間的關系不受勞動法的調整,他們無法維護趙先生的權益;但是趙先生與清潔公司之間存在勞務關系,受合同法的調整,趙先生可以向法院起訴討要他那400元工錢。
河南天新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濱認為,我國勞動法規定,在我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勞動法對我國的全體勞動者都適用,并沒有規定超過退休年齡的公民就不適用勞動法。如發生拖欠工資現象,勞動監察部門應依職權對用人單位做出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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