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養老保險引發的勞動糾紛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養老保險(或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如何處理養老保險引發的勞動糾紛
勞動者喪失勞動能力后獲取的養老保險待遇,是法律規定的勞動者應享有的一項權利,也是用人單位的一項法定義務,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不予履行,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勞動爭議處理機關在處理這類勞動糾紛案件時,應按糾紛的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不同的處理:
(一)勞動合同中規定企業應向社會保險機構為職工交納養老保險費而拒不交納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應教育企業行政領導,督促企業履行義務,并裁定企業行政負擔由此產生的其他義務。
(二)勞動合同中未規定企業應向社會保險機構為職工交納養老保險費用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應指明勞動合同的不完善之處、企業應盡的法定義務及由此而導致的相應法律責任,并裁定企業應在一定期間內向社會保險機構補交養老費和滯納金。
(三)企業以談判時未討論須承擔職工養老保險費為由,拒不交納職工養老保險費,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明確指出,談判時未涉及該項內容,并不能免去其法定義務和責任,企業仍有交納職工養成老保險費用的義務。
(四)企業在職工單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時,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補回企業為其交納的養老保險費,否則不予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查清職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裁定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不得附加任何條件;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要求職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對堅持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裁定其承擔因不履行勞動合同而給企業造成的經濟損失或違約金,但不能支持企業要求職工交回養老保險費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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