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養老保險被銷怎么辦?
養老保險,全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金,即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員工離職養老保險被銷,該單位行文違法嗎?下面看具體的案例分析。
王某原系某保險公司副總,工作期間公司以發放職工福利的方式承保了以王某為被保險人的個人養老金保險合同7份,投保人即為該保險公司,保費也由公司一次性繳足。其中,3份保險注明投保人為王某,4份保險注明投保人為公司。2013年王某在向保險公司提出領取保險金時,被告知上述7份保險合同在2001年王某離開公司后即已解除。
今年3月底,王某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認為保險公司解除保險合同的行為構成違約,侵害了他的合法權益,請求判令保險公司賠償損失18萬余元。保險公司則辯稱,王某訴求的7份保單,均為保險公司購買,并辦理投保手續、支付保險費,保險公司應為實際投保人;王某原是保險公司副總,在其擅自離職后,保險公司依據公司規定辦理了退保手續,全額收繳其已計存的補充養老金。
一審法院審理后,判決支持了王某主張保險公司賠償18萬余元損失的訴訟請求。判決后,保險公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近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依法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以案釋法
解除合同需經被保險人同意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對于投保人為王某的3份保險合同,按照保險法的規定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對其余4份保險合同,雖然保險公司是投保人,但其解除合同的權利應當受到限制。因為,上述合同生效后,王某作為被保險人即已享有完整的期待利益。保險公司從未通知其關于合同解除的事宜,直至王某達到退休年齡后申請領取保險金時才知道合同已被解除。保險公司應當對其任意解除保險合同且未及時告知王某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蘇州中院承辦該案的法官指出,依據保險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但該條規定賦予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權利主要是為了保護投保人的權利,平衡保險公司在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的顯著優勢地位。而本案涉及的4份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為同一主體的保險合同,如允許作為投保人的保險公司不經被保險人知曉即解除合同,無法排除其利用保險公司的優勢地位濫用解除權損害被保險人利益的可能。
同時,本案為養老保險合同,關系到被保險人對退休以后收入及生活的安排,保險公司未告知被保險人即解除合同使被保險人失去投保其他養老保險的機會,導致其退休后的養老保險利益受到了損害,且已無法補救。據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決。
相關資訊:解除合同后養老保險要交回嗎
某職工與用人單位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合同履行2年后,該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同意,提出:如果該職工要解除合同,就得如數交回單位為其繳納的養老保險費。該職工不同意,發生勞動爭議。
這起案例涉及的是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企業可不可以要求他交回為其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問題!秳趧臃ā返谄呤䲢l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即是說企業為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是國家法律規定的,必須執行。這筆錢是職工退休后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也是勞動者依法得到的勞動報酬的一部分,即使職工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單位也只能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而不能要求其退回為其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不過,如果單位建立了補充養老保險制度,職工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是否退還,則應按照勞動合同中雙方達成的協議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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