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領、套取、侵占養老金的原因
我國養老保險政策規定,養老保險參保人員每人只能享受一份養老保險待遇。而現在出現了冒領、套取、侵占養老金事件。而出現冒領、套取、侵占養老金是因為什么?利益驅使,違法成本低,防冒領手段相對滯后等。小編為您一一介紹。
養老金,是國家按月發給年老體弱或無生活來源的離退休人員和遺屬的“養命錢”,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是保障他們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基礎。
領取養老金的人群,主要包括兩類,一是指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根據有關規定達到退休年齡之后,國家按月以貨幣形式發放的養老保險待遇,二是指養老保險參保人員死亡后,國家為其無生活來源、符合條件的供養直系親屬發放的撫恤金。
按照政策規定,養老保險待遇每人只能享受一份,領取了城鎮企業退休金人員,就不能再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參加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就不能再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享有‘五七工’待遇的,就不能同時享受城鎮企業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在制度銜接過程中,出現問題的,要及時糾正、長退短補。惡意拖欠、侵占、冒領且拒不返還的,經正常的告知、催還等行政程序仍不如期退還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業內人士分析,社會上之所以會出現冒領、套取、侵占養老金事件,原因有三個:
第一,利益驅使,是冒領養老金的根本原因。有一些人,為了冒領亡故家屬的養老金,偽造死亡證明材料,謊報、瞞報待遇領取人的死亡時間;還有的擅自更改檔案信息,以達到提前退休、多領多占養老金的目的。一些欺詐者明知違法,但利益熏心,有恃無恐,把以不正當手段為企業或為個人謀利為榮,把欺詐冒領行為當成一種能力和本領。
第二,違法成本低,一些人心存僥幸。在2011年《社會保險法》出臺之前,冒領行為一經發現,主要是對冒領養老金進行及時追繳,個別行為嚴重的予以行政處罰。2011年7月1日正式實施的《社會保險法》規定了欺詐、騙取的法律責任,但由于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理沒有實現“無縫銜接”,《社會保險法》頒布實施后,真正上升到法律層面進行處理的還不多,給部分惡意盜取者提供了僥幸心理,可乘之機。
第三,防冒領手段相對滯后,使得冒領欺詐行為成為可能。隨著養老保險體系的建立完善,養老保險覆蓋面迅速擴大,城鎮企業職工及個體靈活就業人員、城鎮依法登記的各類社會團體及組織、城鄉居民、失地農牧民等社會各類群體相繼納入養老保障范圍,但同時,防冒領反欺詐的政策、手段、措施卻是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這也給養老保險欺詐冒領行為提供了可能。如過去異地參保或在不同的養老保險制度間參保,由于不在一個經辦系統中操作,不能實現參保數據的適時比對,重復領取待遇情況也就不能及時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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