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追繳養老保險有時效限制嗎?
對于養老保險都是有繳費年限的,對于養老保險漏繳了,其追繳養老保險的有沒有時效的限制呢?下面結合案例給大家說說。
一、案例導入:
張先生是一名在職的保安,已經連續上班10年了。由于單位的原因,給其漏繳了入職期間的共計13個月的社保費(年限),F其多次與單位協商補繳事宜,單位都以超過社會保險的補繳時限而失效予以拒絕。那真的是這樣嗎?對于員工追繳養老保險的是有時效的限制嗎?
二、案例分析:
1、關于社保補繳的時效在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但是結合《勞動合同法》與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因補繳社會保險發生勞動爭議仲裁時效問題的復函》(下稱《復函》)(粵勞社函[2002]57號),要區分那段時間未繳納社保的問題是誰造成的,如果單位的原因,則沒有時效限制,如果是個人原因,則受勞動仲裁一年的時效限制。
2、根據《復函》,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第十二條“被保險人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在工資中代扣繳”的規定,社會保險是強制性保險,參加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社會保險費繳納方式實行由單位代扣代繳。
3、據此,由于用人單位的責任導致勞動者未能參加社會保險,勞動者要求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的,勞動仲裁可不按時效的限制,予以支持。對于勞動者個人原因造成未能參加社會保險而要求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的,勞動仲裁對時效內的應以支持,超過時效部分則不予支持。
所以要結合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如若是單位的責任導致未能參加社會保險,建議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直接提起勞動仲裁,請求補繳未繳納的社保。因此對于員工漏繳養老保險的有沒有時效限制關鍵是在于漏繳的原因是因為誰?如果是因為單位的原因就沒有時效限制,如果是因為員工個人原因的則是一年的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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