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
湖南省在興修水利、建造高鐵的時候難免會征用到農民土地,而土地是農民最重要的生產資料,一旦失去,很多種田農民就失去了未來生活的保障。針對這種情況,政府除了發放補償金之外,還從政策上嘗試為失地農民建立養老保險制度。那么湖南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有什么具體內容?下面小編結合相關文件給大家重點解讀下。
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意見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社會保險法》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一系列文件規定,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促進規范管理,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現就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基本原則
(一)堅持先落實社會保障資金后批準征地的“先保后征”原則,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現行的社會保險制度,足額安排社會保險費。
(二)政府、集體、個人共同負擔,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相適應。
(三)確保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二、保障對象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是指因政府統一征收農村集體土地而導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時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16周歲以上在冊農業人口,具體認定辦法由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確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對象,由被征地農民個人申請,所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討論通過并公示,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初審,經市州或縣市區國土資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和公安部門審核后,由市州或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確定,再返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公示后,經市州或縣市區人民政府審定,報送市州或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確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對象的年齡以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日為基準日。
三、保障內容和方式
(一)養老保險
全省不再建立單獨的被征地農民養老生活保障制度,符合參保條件的被征地農民自愿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政府和集體經濟組織為被征地農民參加上述社會養老保險提供參保繳費補貼。本意見下發前已納入被征地農民養老生活保障制度的,按本意見規定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合并實施。
1、參保繳費補貼標準
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補貼額=被征地農民一次性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時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60%(或100%)×12%(或20%)×補貼年限。具體補貼的年限和比例由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選擇和確定。同一被征地農民無論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還是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的補貼標準一致。被征地農民自愿選擇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及不符合參加條件的,均不享受參保繳費補貼。
2、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及繳費補貼
符合參保條件被征地農民選擇按靈活就業人員參保政策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建立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基數按被征地農民一次性繳費時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或100%確定,一次性繳納的起始時間不得早于被征地農民本人年滿16周歲的時間,截至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時止,繳納年限不超過15年。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被征地農民可按上述規定的標準享受繳費補貼。
被征地農民一次性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后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被用人單位招聘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的,個人應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與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合并計算。
3、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及繳費補貼
被征地農民選擇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同樣按上述公式計算參保繳費補貼總額。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從以下兩方案擇其一,對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進行補貼。
方案一: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對其繳費進行補貼,在其個人賬戶增加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繳費補貼項目,記錄繳費補貼情況。
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的被征地農民,已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將繳費補貼逐年均等劃入其個人賬戶,補貼年限和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年限一致,個人不繳費的年份,不享受繳費補貼;距離待遇領取年齡的年限小于繳費補貼年限的被征地農民,到待遇領取年齡時應享受的繳費補貼尚未全部劃入個人賬戶,則在到達待遇領取年齡前一個月內將剩余的繳費補貼一次性劃入個人賬戶,每年劃入的金額=繳費補貼金額÷繳費補貼年限,也可將繳費補貼一次性劃入其個人賬戶。原未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其戶籍所在地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登記,個人按規定檔次補繳當地啟動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來應繳養老保險費,建立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并按上述規定將繳費補貼劃入其個人賬戶。
已領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被征地農民(含沒有個人賬戶人員,這類人員先補建個人賬戶),將繳費補貼一次性劃入其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并從次月起增發個人賬戶養老金,增發的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繳費補貼÷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參照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不同的年齡對應不同的計發月數)。
被征地農民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被征地農民繳費補貼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方案二: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增發被征地農民政府補貼養老金。政府補貼養老金月標準=繳費補貼總額÷139,由當地政府發放終身。
4、制度銜接
(1)原已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民征地后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可按上述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定一次性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并享受繳費補貼。未領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金的,其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暫予封存,今后按國家有關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銜接辦法的規定處理;已領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金的,從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金之月起停發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金,其個人繳費余額退還本人。
(2)原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被征地后也可按規定享受繳費補貼。未達到退休年齡的,如果其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已繳費年限大于按上述規定一次性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將不再按上述規定一次性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其按規定可享受的繳費補貼額用于補貼其以后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或按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憑年度繳費憑證為依據領取繳費補貼;其已參保繳費年限小于按上述規定一次性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則按差額年限一次性繳費,繳費補貼用于補貼其一次性繳費后,仍有剩余的,可用于補貼其繼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或按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憑年度繳費憑證為依據領取繳費補貼。已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養老金的,可將繳費補貼發給其本人。
(3)已按《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保障廳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湘政辦發〔2007〕35號)規定,納入養老生活保障的被征地農民,應按照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規定參保繳費,養老生活保障待遇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合并享受。納入養老生活保障的被征地農民(符合參保條件)可自愿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上述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定一次性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并享受繳費補貼。達到符合待遇領取條件,可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養老金,不再享受養老生活保障待遇,其個人繳納的養老生活保障費余額退還其本人。
(二)其它社會保險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以養老保險為主,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統籌考慮其它社會保險內容。
(三)社會救助
符合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可按規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符合其它社會救助條件的,按規定享受相應待遇。
四、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來源
被征地農民可用發給其本人的征地補償費繳納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用于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補貼)主要來源于用地單位繳納、政府補貼和集體補助。
(一)用地單位繳納
用地單位征收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列入工程概算,計入用地成本,本著“誰用地誰負責”的原則,足額安排社會保障費用,不得減免和緩繳。原用地單位欠繳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應按新標準重新計算并限期繳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按每平方米不少于30元一次性提取。高速公路和鐵路建設項目社會保障費標準仍按《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高速公路和鐵路建設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政辦發〔2010〕63號)規定執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標準隨著征地補償標準和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標準調整而適時調整。
(二)政府劃撥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要求,地方政府每年從土地出讓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
(三)集體補助
一次性提取10%的征地補償費用于被征地農社會保障。
(四)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以上資金來源不足以支付繳費補貼的,由當地政府予以予以解決。
五、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管理和監督
(一)縣級財政部門要設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用地單位繳納的、從土地出讓收入中計提和從征地補償費計提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等都要納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已開設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的繼續使用,未開設的原則上不再新開專戶,利用現有的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分賬核算。
(二)財政部門要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到位的同時,將從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中計提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劃入財政專戶;負責實施征地拆遷補償的政府有關部門應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將10%的征地補償費直接劃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財政專戶。用地單位要在用地手續報批前,將國土資源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同核定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足額繳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征地項目未獲批準的,予以返還。
(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上年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結余、本年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提取和支出計劃,編制本級財政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支出預算,確保所需資金足額到位。
(四)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要專款專用,獨立核算,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擠占、截留、挪用、轉借或擅自將資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未能足額到位或未及時發放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國家工作人員在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要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落實情況審核
要嚴格執行《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關于“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不得批準征地”的規定,加強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落實情況的審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項目、標準以及費用籌集辦法等情況,要納入征地報批前告知、聽證等程序,維護被征地農民知情、參與等民主權利。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溝通協作,共同把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落實情況審查關。需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土地征收和農用地轉用的,必須由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項目所涉及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保障項目、保障標準以及保障費用籌集辦法等情況進行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和用地單位繳納社會保障費的“資金繳納收款收據” 、“銀行轉賬憑證”作為用地報批的必備要件,否則一律不予報批征地。
七、工作責任及要求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是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責任主體。各縣市區或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的測算,組織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險,收繳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發放相關待遇,協同財政部門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管理工作;縣市區和市州財政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籌集和管理工作;縣市區或市州國土資源部門牽頭、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共同負責審核確定被征地農民保障具體人員;縣市區或市州民政部門負責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相關社會救助工作;縣市區或市州其他各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縣市區或市州政府要根據工作需要在財政預算中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專項經費,保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正常開展,各級政府要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情況定期進行督查,并納入政府績效評估體系進行年度考核,確保工作落實。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監察廳、省審計廳和省農辦要加強對各地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指導、監察和檢查,確保各項工作依法依規開展,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得到切實有效維護。
本意見從下發之日起實施。各市州、縣市區可按照本意見精神,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已出臺了實施辦法的,要根據本意見作進一步完善。對于本意見下發前已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各地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妥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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