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不全致無法退休,公司要賠償嗎
有些公司人事不負責任,導致員工檔案不齊全,影響員工辦理退休,這種情況下怎么辦呢?公司該負責人嗎?接下來由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檔案不全致無法退休能要求公司賠償嗎及其他相關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網友咨詢】
我是一名女工,曾在一家公司從事電焊工作達11年之久。此后,我改行進入另一家單位。一個月前,年滿45周歲的我,按照法律規定的有毒有害工種提前退休的條件,去辦理退休時,卻遭到勞動部門拒絕,理由是我的檔案中并沒有任何從事有毒有害工種的記載。原來,公司在檔案中對我的工作經歷,只是簡單地寫明了起止時間,并沒有詳細記錄具體的崗位、工種。雖然我隨即提交了自己的《金屬焊接操作證》以及六級電焊工資質證書,但勞動部門認為這只能說明我受過相關的培訓、具有相關的資質,不能證明實際從事對應工作和工作時間的長短。請問:鑒于公司的行為已經導致我無法提前退休,我能否要求公司賠償損失?
【律師解答】
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方面,公司侵犯了你提前退休的權利。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應該退休。《關于下達機械工業從事高溫、高空、有害、特別繁重勞動提前退休工種的范圍通知》的《提前退休工種范圍表》中明確規定:“容器內電焊工、氫孤焊切割工”屬提前退休的有毒有害工種。即鑒于你作為女工,已經滿45周歲,在電焊工的崗位上工作達11年之久,當屬應當退休之列。公司在檔案中對你的崗位、工種的經歷記載不全,已經導致苦無證據的你無法享受到該待遇。
另一方面,公司的行為違法。企業檔案材料歸檔的基本要求,包括必須完整;必須準確地反映企業生產、科研、基建和經營管理等各項活動的真實內容和歷史過程;必須層次分明,符合其形成規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條則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即公司具有依法、如實、完整記載你工作期間勞動檔案的法定義務,卻沒有將你曾經從事11年有毒有害工種的情況記入其中,已明顯與法律相違背。
而且,《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正因為公司明知或應當預見自己對你的檔案記載不全的行為,會給你造成損害,卻聽之任之或輕信可以避免,決定了其存在過錯,自然必須對由此導致的后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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