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保人員就診時自主選擇醫療服務設施的權利
2011-11-02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為了保證參保人員就診時自主選擇醫療服務設施的權利,《關于確定城鎮職工
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的意見》明確規定,定點醫療機構要公
開床位收費標準和基本醫療保險床位費支付標準,在安排病房或門(急)診床位時,
應將所安排的床位收費標準告知參保人員或家屬。參保人員可以根據定點醫療機構
的建議,自主選擇不同檔次的病房或門(急)診床位。由于床位緊張或其他原因,
定點醫療機構必須把參保人員安排在超標準病房時,應首先征得參保人員或家屬的
同意。這樣規定,一是有利于在信息不對稱,患者處于被動地位的情況下,保護參
保人合理的選擇醫療服務設施的權利不受侵害;二是有利于促進醫患雙方相互制
約,從而規范醫療服務行為,降低醫療費用,減輕國家和個人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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