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流動人員醫保可跨地區轉移如何操作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日前印發《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適用于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流動就業時跨制度、跨統籌地區轉移接續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的業務經辦。該規程將于2016年9月1日起實施。
流動人員醫保可跨地區轉移如何操作
根據規程,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前,參保人員或其所在用人單位應到基本醫療保險關系所在地經辦機構辦理中止參保手續,并按規定提供居民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開具參保(合)憑證。轉出地經辦機構應核實參保人在本地的繳費年限和繳費情況,核算個人賬戶資金,生成并出具參保(合)憑證。
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就業后,按規定參加轉入地基本醫療保險。
參保人員或其新就業的用人單位向轉入地經辦機構提出轉移申請并提供參保(合)憑證,填寫《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并按規定提供居民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轉入地經辦機構受理申請后,對符合當地轉移接續條件的,應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與轉出地經辦機構聯系,生成并發出《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轉出地經辦機構在收到《聯系函》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轉移手續,轉入地經辦機構在收到《信息表》和個人賬戶余額后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相關接續手續。規程明確,進城落戶農民和流動就業人員參加新農合或城鎮(城鄉)居民等基本醫療保險的信息,應連續計入新參保地業務檔案。
2016醫保異地報銷新政策:
(一)適合對象的參保人員
1、參保單位派駐外地工作的;
2、參保的離退休人員長期居住在外地的;
3、在外地就業,以個人或城鄉居民身份在參保的;
4、參加未成年人醫保,隨父、母長期居住外地的;
5、參加城鄉居民醫保,隨子、女長期居住外地的。
(二)辦理醫療報備的程序
1、領取或在社保網站上下載《市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工作、居住人員情況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
2、按規定填寫,并經外地社會保險(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蓋章認定的《申報表》;
3、將填好后《申報表》拿回分工負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并進行確認。須辦理省內異地就醫卡的,經審核確認后憑《申報表》到市社保中心稽核科進行登記,然后到社保卡管理科辦理全省異地聯網卡的制卡手續;
4、辦理報備后參保人員的個人社會保障卡不能在使用;參保人員回到須在就醫的,應到市社保機構取消醫療報備,從次日起其個人社會保障卡方可在定點醫療機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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