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維權方法有哪些?
在我國,農民工往往是社會最低層的一個勞動力,近年來因農民工討薪問題而引發的一系列勞動糾紛,其實折射了我國很多的社會常態。農民工因為比較缺乏基礎的法律意識,在維權的時候比較困難。所以小編特為大家整理了在我國民工維權方法有哪些的相關資料。大家可以一起來看一下。
在我國民工維權方法有哪些?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后,可通過多種程序解決:
根據《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后,可按照以下幾個程序解決:
(1)雙方自行協商解決。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進行協商,達成協議。
(2)調解程序。不愿雙方自行協商或達不成協議的,雙方可自愿申請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對調解達成的協議自覺履行。調解不成的可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直接申請仲裁。
(3)投訴。勞動者在權益受到用人單位或非法職業中介機構等侵害時,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
根據《勞動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勞動者對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體投訴,投訴人可推薦代表投訴。投訴應當由投訴人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遞交投訴文書。書寫投訴文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投訴,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進行筆錄,并由投訴人簽字。
(4)行政復議。勞動者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根據《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部門或具有行政職能的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5)仲裁程序。當事人一方或雙方都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庭應當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作出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調解書或裁決書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程序是人民法院處理勞動爭議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說,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沒有經過仲裁程序的勞動爭議案件。
(6)法院審判程序。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將對方當事人作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審理,實行兩審終審制。法院審判程序是勞動爭議處理的最終程序。
對于民工維權方法有哪些的問題,大家可以看出,生活中如果發生了勞動糾紛,其實可以選擇的途徑有很多的,比如雙方自行協商解決,或者找相關的勞動部門進行投訴,實在沒有辦法解決的,可以找法院審判的程序。我國在審判民工糾紛案件的時候,一般來說會比較偏向民工。所以說不管發生了任何事情,總是有可以解決的辦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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