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勞動仲裁要多長時間
我們都知道當我們在工作的時候會遇到一些不公平的待遇,所以當我們的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我們應該如何處理,很多人都會走法律等途徑,那么接下來就由勞動法律網小編來為大家來詳細的介紹關于走勞動仲裁要多長時間的相關內容。
一、勞動仲裁的期限有多久
仲裁庭裁決案件,應當自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申請人需要補正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的時間從材料補正之日起計算;
(二)增加、變更仲裁申請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增加、變更仲裁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
(三)仲裁申請和反申請合并處理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反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
(四)案件移送管轄的,仲裁期限從接受移送之日起計算;
(五)中止審理期間不計入仲裁期限內;
(六)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另行計算的其他情形的。
因出現案件處理依據不明確而請示有關機構,或者案件處理需要等待工傷認定、傷殘等級鑒定、司法鑒定結論,公告送達以及其他需要中止仲裁審理的客觀情形,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中止案件審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中止審理的客觀情形消除后,仲裁庭應當恢復審理。
二、勞動仲裁的程序怎么走
(一)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提交申訴書,并按被訴人數提交副本。
申訴書應當裁明下列事項:
1、職工當事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和工作單位,企業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二)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7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將申訴書的副本送達被訴人,并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被訴人自收到申訴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仲裁委員會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三)仲裁庭于開庭的4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和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接到副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據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訴人可以缺席工資裁決。
(四)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五)仲裁庭作出裁決后,制作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決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六)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勞動仲裁
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1]是為了公正及時解決勞動爭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而制定的法律,2007年12月29日由第十屆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辦案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下列爭議的仲裁:
(一)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之間,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因確認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二)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 (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
以上就是“走勞動仲裁要多長時間”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當勞動爭議進入勞動仲裁程序的時候,要求勞動仲裁委員會在45日內審理結束,如遇到案情復雜的情況,則可以申請延期,但延長的期限不能超過15日。那么在這里,勞動法律網小編也強烈建議大家任何事情都要走法律等途徑,不可通過自己的魯莽來做一些違法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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