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的管轄地要怎么確定
勞動爭議發生后首先應當提前仲裁,而后才可以起訴。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服,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起訴。就勞動仲裁來看,也是有實際的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管轄的,但當事人在提起勞動仲裁之前,還是應該了解清楚,這個勞動仲裁管轄地具體是如何選擇的。因為不是任何一個仲裁委都可以受理你的爭議案件,這就涉及到了起訴法院是否有管轄權的問題。接下來,勞動法律網小編教你如何明確起訴法院的管轄權。
一、發生了法院管轄權異議的勞動爭議時,有以下解決的途徑:
1、勞動爭議的處理采用仲裁前置的處理程序,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一方可以依法到法院起訴。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1條規定: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此條規定了勞動爭議仲裁的勞動合同履行地優先管轄原則。
2、對于仲裁的結果,勞動爭議雙方的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這種訴訟會有三種情形,一是員工起訴,二是企業起訴,三是雙方都起訴。
若員工起訴:那么員工一般是在勞動合同履行地起訴,這樣就不會出現仲裁管轄地與法院管轄地不一致的情形;
若企業起訴:那么就有可能出現起訴地與仲裁地不一致的情形;
若雙方都起訴:那么從便于勞動者的角度出發,應當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
3、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所在地不一致,仲裁是由勞動者在合同履行地提出的,起訴是由企業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提出的。
沒有在用人單位所在地進行仲裁,可否直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提出訴訟?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 “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即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法院對勞動爭議都有管轄權。
二、因此,在法律上,勞動爭議仲裁的管轄地可以與勞動爭議訴訟的管轄地不一致,還需要滿足兩個條件:
條件之一,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沒有明確指定起訴法院。
一般來說,仲裁裁決書在這方面的裁決有兩種可能,一種是“不服裁決的,任何一方都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起訴”,另一種是“不服裁決的,向某某法院提起起訴”。
如果裁決書已經指定了明確的管轄法院,那么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只能到指定的法院起訴;如果裁決書沒有明確指定管轄權的法院,那么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法院起訴。
條件之二,是勞動者沒有對仲裁裁決提起起訴,若勞動者在合同履行地起訴,用人單位在單位所在地起訴的話,那么就應當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這起勞動爭議訴訟。
管轄權問題是仲裁程序必須解決的首要問題,是否存在仲裁管轄權,對于仲裁庭和當事人都是十分關鍵的問題,它是仲裁程序進行的基石和條件。管轄權的問題沒有處理好,沒有管轄權,即使做出了裁決書,也可能被法院撤銷或者拒絕執行。所以大家看了上述解答之后,應該對確定勞動仲裁管轄地有明確的方向了。若還有不明白的地方,亦或者有其他相關問題,歡迎登錄勞動法律網在線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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