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勞動爭議不能申請勞動仲裁
農民工作為弱勢群體,其自身合法權益經常受到損害,因此引發的勞動爭議事件非常普遍。解決爭議的方式通常有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其中通過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是比較常用的手段。但是,并不是所有勞動爭議都可以適用于仲裁的,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勞動爭議時,可以考慮申請勞動仲裁來維護自身權益。那么申請勞動仲裁的條件是什么呢?哪些勞動爭議不能申請勞動仲裁?以下由勞動法律網小編為大家詳細解答。
A.不能申請勞動仲裁的勞動爭議
一、申請不符合條件當事人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勞動仲裁委不會受理,即使受理也會駁回申請。
當事人申請不符合管轄規定的,勞動仲裁委將不予受理,由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仲裁委申請。
二、申請請求不適當當事人提出的申請請求應明確、具體、完整,對未提出的申請請求勞動仲裁委不會審理。
當事人提出的申請請求要適當,不要隨意擴大申請請求范圍;無根據的申請請求,得不到勞動仲裁委支持。建議由專業人士代為書寫勞動仲裁申請書。
三、逾期改變仲裁請求當事人增加、變更仲裁請求或者提出反訴,超過勞動仲裁委許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審理。
四、超過仲裁時效當事人請求勞動仲裁委保護仲裁權利的期間一般為發生爭議之日起一年內。申請人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后,被申請人提出申請人的申請已超過法律保護期間的,如果申請人沒有對超過法律保護期間的事實提供證據證明,其仲裁請求不會得到勞動仲裁委的支持。
五、授權不明當事人委托仲裁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等事項的,應在授權委托書中特別注明。沒有在授權委托書中明確、具體記明特別授權事項的,仲裁代理人就上述特別授權事項發表的意見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證據除法律和有關規定明確不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外,當事人提出請求或者反駁對方的仲裁請求,應提供證據證明。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或者提供的證據證明不了有關事實的,可能面臨不利的裁判后果。
七、超過舉證時限提供證據當事人向勞動仲裁委提交證據,應當在勞動仲裁委指定的期限或者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勞動仲裁認可的期限內完成。超過上述期限提交的,勞動仲裁委可能視其放棄了舉證的權利,但屬于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新的證據除外。
八、不提供原始證據當事人向勞動仲裁委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提供經勞動仲裁委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提供的證據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可能影響證據的證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九、證人不出庭作證除屬于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特殊情況外,當事人提供證人證言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并接受質詢。如果證人不出庭作證,可能影響該證人證言的證據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十、不按規定申請審計、評估、鑒定當事人申請審計、評估、鑒定,未在勞動仲裁委指定期限內提出申請或者不預交審計、評估、鑒定費用,或者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審計、評估、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可能對申請人產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十一、不按時出庭或者中途退出仲裁庭申請人經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出仲裁庭的,勞動仲裁委將按自動撤回申請處理;被申請人反訴的,勞動仲裁委將對反訴的內容缺席審理。
被申請人經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出仲裁庭的,勞動仲裁委將缺席裁決。
十二、不準確提供聯系方式當事人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的,應提供己方有效的聯系方式;如有變更,應及時告知勞動仲裁委。因當事人提供之聯系方式不準確致使勞動仲裁委無法送達相關文書,當事人可能面臨不利的后果。
十三、一方沒有財產的仲裁風險一方沒有財產,會導致財產保全不能實現或無財產可供執行而使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所確定的權利無法實現的風險。
B.哪些糾紛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屬于勞動爭議的受理范圍的糾紛有哪些呢,下列勞動糾紛屬于仲裁委受理范圍:
1、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勞動者和勞動者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因認定勞動合同無效、特定條件下訂立勞動合同及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5、因經濟補償和賠償發生的爭議;
6、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
7、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后,因返還訂金、保證金、提押金(物)發生的爭議或因辦理職工檔案、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發生的爭議;
8、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受理的其它勞動爭議。
C.哪些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
下列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不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1、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
3、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或者對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的異議糾紛;
4、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
5、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
6、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雇人之間的糾紛。
從以上的列舉中,我們可以看出,勞動仲裁的受案范圍包括很多,如因訂立、解除勞動合同,因福利待遇引發的爭議等。當申請人不符條件、申請請求不適當或者超過仲裁時效,勞動爭議不得仲裁。因此在實踐中為了有效快速解決糾紛,只要沒有明文列舉不受理的都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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