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仲裁可以調解嗎?
仲裁是解決民事爭議的一種手段,當雙方對一項事情發生分歧產生矛盾,自愿將判斷孰是孰非的權利交給法院,這是仲裁就產生了。那么在仲裁過程中,法院是否可以在中進行矛盾雙方的調解呢。接下來勞動法律網小編為您解答仲裁可以調解嗎這個問題。
一、仲裁可以調解嗎
和解是勞動糾紛解決過程的任何階段都可以使用的一種有效解決途徑。在仲裁和訴訟過程中,仲裁員和法官應當對爭議雙方進行調解工作,促使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并由仲裁庭或法院制作調解書。同時,當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自行和解之后,當事人可以撤回仲裁申請或者起訴。但應注意,撤回仲裁或訴訟后的調解協議,不能作為法院強制執行的依據。
二、調解的形式
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也就是說,當事人自行和解并達成和解協議后,可以作出以下兩種處理:
1.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該裁決書與仲裁庭對爭議案件經過審理,行使仲裁權作出的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對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案件作出了終局的確定,對基于同一事實與理由的案件,當事人既不得再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外,對該具有法律效力的裁決書,非經法定撤銷程序,任何機構都不得改變其內容;(2)具有強制執行力,即如果義務人不履行該仲裁裁決書中所確定的實體義務,權利人可以該裁決書為依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從而實現自己的合法權益。
2.撤回仲裁申請。在仲裁程序中,當事人經過自愿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后,也可以不請求仲裁庭依據該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而撤回仲裁申請。當事人提出撤回仲裁申請后,只要仲裁庭對該申請經過審查,準許當事人撤回仲裁申請,這既意味著仲裁庭無須再對該爭議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仲裁裁決;也意味著當事人在達成和解協議后,通過撤回仲裁申請的方式終結了仲裁程序。
應當注意的是,當事人經過自行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后,采取撤回仲裁申請的方式與請求仲裁庭作出仲裁裁決的方式不同:采取撤回仲裁申請方式只是以自愿達成和解協議的形式在雙方之間解決了爭議,重新確定了雙方之間的實體權利義務關系,但是,這種確定并未獲得法律效力,即義務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所確定的實體義務時,權利人無權依據該和解協議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當事人撤回仲裁申請后反悔的可以重新申請仲裁。
通過對以上文章的解讀,仲裁可以調解嗎這個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在仲裁的過程中,法官可以對矛盾雙方進行調解從而使雙方達成一致,這樣可以加速調解的速度,令矛盾雙方資源和諧的達成問題的一致。若您的問題較為復雜,也可以求助于勞動法律網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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