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作出裁決后應在多長時間內將裁決書送達當事人?
2005-11-18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裁決書和調解書的生效期限是怎樣規定的?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32條規定:仲裁庭作出裁決后,應當制作仲裁書。仲裁庭當庭裁決的,應當在7日內發送裁決書。定期另庭裁決的,當庭發給裁決書。 裁決書送達當事人后,并不立即產生法律效力。《勞動法》第83條、《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30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書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這也就是說,任何一方當事人在15日內起訴的,裁決書則不產生法律效力。 由此看出,仲裁裁決書與仲裁調解書的生效時間是不同的。《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8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簽收的時間就是調解書開始生效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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