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傷認定、傷殘鑒定及工傷待遇給付發生的爭議是由勞動行政部門的社會保險行政機構受理還是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
2005-11-18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處理工傷爭議有關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6]28號)、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規定,具體受理情況如下:
(1)工傷認定、傷殘鑒定爭議,當事人可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的社會保險機構申訴,也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由勞動行政部門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社會保險行政機構處理的,當事人對其認定、鑒定的結論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只要符合受理條件,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并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的有關規定和各級勞動行政部門及各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的職責分工,委托有關勞動行政部門、勞動鑒定委員會進行認定、鑒定,然后依據認定、鑒定結論和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2)職工因工傷待遇給付問題與用人單位發生的爭議,屬于勞動爭議,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但是,職工與社會保險機構發生的工傷待遇給付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職工可向社會保險機構的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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