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在什么情況下仲裁委員會可在結案前作出部分裁決
2005-11-18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根據勞辦發[1994]391號文件《關于在勞動爭議仲裁程序中能否適用部分裁決問題的復函》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確屬下列緊急情況之一的勞動爭議案件,經過初步審理后,可以采用部分裁決的形式裁決企業支付職工工資、醫療費:
1、企業無故拖欠、扣罰或停發工資超過3個月,致使職工生活確無基本保障的;
2、職工因工負傷,企業不支付急需的醫療費的;
3、職工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企業不支付急需的醫療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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