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數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等勞動爭議擬實行“一裁終局”
2010-11-30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針對目前勞動爭議案件處理周期長等問題,26日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進行首次審議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草案規定,對部分如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等案件實行“一裁終局”。
草案第四十四條規定,下列勞動爭議仲裁案件,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一是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養老金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二是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三是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
我國于1987年恢復了勞動爭議仲裁制度,隨著1993年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和1994年勞動法的相繼頒布實施,形成了“一調一裁兩審”的勞動爭議處理程序,即發生勞動爭議先調解、再仲裁、再經兩次審判的程序。
草案第五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和解后反悔的,可以向勞動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達成調解協議后反悔的,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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