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案件開庭程序
一、開庭準備
書記員:
1、查明雙方當事人、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參加人員是否到庭。
2、宣布仲裁庭紀律:
(1)遵守仲裁庭秩序,保持庭內安靜、莊嚴。不準吸煙、不準喧嘩、吵鬧。未經仲裁庭許可,不準錄音、錄像、攝影和進行其他妨礙庭審的活動。
(2)雙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在陳述事實、辯論問題時,必須在首席仲裁員的主持下,圍繞爭議的要點進行,非經首席仲裁員允許不得發言。發言應實事求是,文明禮貌,不得進行人身攻擊。
(3)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庭開庭后,未經仲裁庭許可,不得中途退庭。擅自退庭的,申訴人按撤訴處理,被訴人按缺席仲裁處理。
(4)旁聽人員不得隨意走動和進入審理區,不準發言和提問。
(5)凡攜帶手機、尋呼機等通訊工具的,一律關機。
(6)如有違反仲裁庭紀律的,仲裁員及工作人員有權勸告或制止;情節嚴重的,可責令退出仲裁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報請公安機關處理;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3、請首席仲裁員、仲裁員入席。向首席仲裁員報告雙方當事人、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參加人到庭的情況。
首席仲裁員(獨任仲裁員):
1、核對當事人(第三人)、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按照申訴人、代理人,被訴人、代理人,第三人、代理人的順序進行)。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交對方當事人確認。
3、確認當事人(第三人)、代理人的身份符合規定,有資格參加庭審活動。
二、開庭審理
首席仲裁員:
1、宣布開庭。×××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公開(或不公開)開庭審理×××訴×××勞動爭議一案。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本案仲裁庭由首席仲裁員×××、仲裁員×××、仲裁員×××組成。書記員由×××擔任,負責庭審記錄工作。
3、告知當事人有關的仲裁權利義務。
當事人的權利有:
(1)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勞動權利和仲裁權利。申訴人可以放棄或變更仲裁請求;被訴人可以承認或反駁申訴人的仲裁請求,有權提起反請求。
(2)有權申請回避。
(3)有權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
(4)有權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
(5)有權不服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的義務有:
(1)應當依法行使仲裁權利。
(2)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3)應當遵守仲裁庭紀律和仲裁程序。
(4)應當自覺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書和調解書。
(5)應當按規定繳納仲裁費用。
4、分別詢問當事人是否清楚自己的權利和義務。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仲裁庭組成人員和書記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當事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其回避:
(1)是勞動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2)與勞動爭議有利害關系的;
(3)與勞動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分別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三、庭審調查
首席仲裁員(或仲裁員):下面進行庭審調查。
1、由申訴人宣讀申訴書,陳述具體仲裁請求、事實和理由。
2、由被訴人宣讀答辯書或口頭陳述事實及答辯理由,提出反訴的,應陳述具體仲裁請求和理由。
3、有第三人參加的,由第三人陳述。
(申請人增加或變更仲裁請求,被訴人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仲裁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應當合并審理。經當事人要求,應當給予答辯期。)
4、根據申訴人的陳述、被訴人的答辯和第三人的陳述,對本案的爭議焦點歸納如下:
5、詢問當事人對本庭歸納的爭議焦點有無異議。
6、圍繞爭議的焦點進行調查。由雙方當事人及第三人舉證質證。舉證時,各方將所舉的證據按邏輯關系予以歸類,并簡要說明證據的來源和證明目的。
(1)申訴人出示證據,被訴人、第三人質證;
(2)被訴人出示證據,申訴人、第三人質證;
(3)第三人出示證據,申訴人、被訴人質證。
7、出示仲裁委員會自行調查收集的證據,由申訴人、被訴人、第三人質證。
8、根據查明案情需要,傳證人到庭。
詢問證人的自然情況(姓名、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家庭住址),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就案件的有關情況向證人發問。
9、經仲裁庭許可,當事人可以互相發問,也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發問按照申訴人、被訴人、第三人的順序進行。
10、仲裁庭對與本案有關的問題分別詢問申訴人、被訴人、第三人。
四、庭審辯論
首席仲裁員:
仲裁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仲裁庭辯論。雙方當事人及第三人圍繞本案的爭議焦點展開辯論。
1、第一輪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申訴人及其代理人發言;
(2)被訴人及其代理人答辯;
(3)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發言或答辯:
2、第二輪由當事人及第三人相互辯論。
3、辯論終結,按照申訴人、被訴人、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五、庭內調解
首席仲裁員:
征詢申訴人、被訴人、第三人的調解意愿,由申訴人、被訴人、第三人提出調解意見(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及第三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調解達不成協議,宣布休庭,進行仲裁庭合議。
六、仲裁庭合議
由首席仲裁員主持仲裁庭合議,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裁決,對合議中的不同意見,應如實記錄在案。
七、仲裁庭復庭,宣布仲裁裁決
首席仲裁員:
宣布繼續開庭。經過開庭審理,本庭對×××訴×××勞動爭議一案的事實查明如下:……
本庭經合議認為:……
經本庭主持調解無效,現依照……規定裁決如下:請雙方當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起立。 (仲裁庭組成人員也應起立。書記員除外。)
一、……
二、……
本案仲裁費 元,由×××負擔。
裁決書將于閉庭后七日內送達雙方當事人及第三人,裁決內容以裁決書記載為準。如對本裁決不服,可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宣布閉庭。
八、庭審結束
書記員將本庭審理的筆錄交首席仲裁員審核后,交雙方當事人、第三人及其他仲裁參加人閱看并簽名或蓋章。雙方當事人、第三人及其他仲裁參加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可以申請補正。拒絕簽名蓋章的,由書記員記明情況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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