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拿回應得的87塊,他走完了全部訴訟流程
“不該我得的,我一分不要; 該我得的,一分不能少!要不我就跟你們打官司,一直打到底! ”為了討回 87元工資和提成, 河南籍農民工馮連臣與其所在的企業廣東惠州某室內裝飾公司對簿公堂,歷經勞動仲裁、 法院一審、二審,日前終于拿到了惠州市中級法院的判決書,討回了自己的工資和業務提成費用。
起因:公司拒付部分工資和業務提成費
31 歲的馮連臣是河南省項城人。2009 年10 月,他入職廣東惠州市某室內裝飾設計工程公司,成為一名業務員。入職半年后,馮連臣因為能吃苦耐勞,獲得了公司上下的一致好評,連公司老總也常說:“河南人就是吃得苦!”
2010年7月7日,馮連臣覺得自己的付出和收獲不成正比,遂向公司口頭申請辭職并得到了公司的同意。但是對于馮連臣2010 年7月1日至6日的工資以及他在工作期間發展的三個裝修業務提成費用,公司卻拒絕支付。
馮連臣說, 他在公司工作期間的工資是浮動的,公司和他有約在先,除去基本工資外,他還可以根據發展的業務得到一定的提成。然而馮連臣在工作期間發展的惠澤南苑、金旺花園、TCL 宿舍三個業務的提成卻被公司無緣無故扣發了。為了討還自己應得的收入,馮連臣多次找公司領導理論,但一直沒有結果。公司一位負責人甚至揚言:“你要走了就別想從我這里拿到一分錢!”
維權:仲裁庭上討回六天欠薪
公司如此無理,于是馮連臣決定通過法律渠道來維護自己的權益。2010年10月8日,馮連臣向惠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并提出多項訴求:1.要求被訴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經濟補償1799.25元; 2.要求被訴人支付 2010年6月份拖欠的工資賠償金212.5元; 3.要求被訴人支付申訴人工作期間發展的三個工程的業務提成費用; 4.要求被訴人支付申訴人 2010 年7月1日至6日的工資70 元及25%的賠償金17元。
勞動仲裁裁決前,有人告訴馮連臣,由于證據不足,他可能只能討回87 元錢的工資, 而這87元的工資即使不打官司,公司也可以給他。但馮連臣立即表示:為87元打官司也值!錢多錢少不影響維護自己的權益,官司還是要打,我要的是一個說法,要讓法律來說話!
在勞動仲裁庭上,馮連臣因為無法提供自己發展的惠澤南苑、金旺花園、TCL 宿舍三個業務的相應證據,勞動爭議仲裁委最終以馮連臣證據不足為由,對其要求公司支付業務提成的請求作出了不予支持的裁定。
2010年11月7日惠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如下裁定:“一、被訴人應在本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訴人工資87 元; 二、駁回申訴人其他訴訟請求。”
馮連臣不服該裁決,在法定期限內向惠城區法院提起訴訟,訴求向與勞動仲裁委申訴的一樣。
終審:合理訴求得到維護
惠城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通過協商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請求不予支持;對于拖欠6月份工資和業務提成的訴訟請求,因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法院不予支持。于是,該院作出如下判決: 一、被告應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馮連臣的工資87 元。 二、駁回原告馮連臣的其他訴訟請求。
仲裁、一審的結果都不令馮連臣滿意,但他維權的決心不但沒有動搖,反而愈加堅定。拿到一審判決的當天,他就決定上訴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惠州市中院審理后認為,從惠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庭審筆錄及原審案卷材料可以確認,該公司的三項裝修工程應為馮連臣發展的業務,至于該業務提成費的數額問題,因為公司拒不提供合同及結算情況,法院認為應以馮連臣訴請的數額予以確認,即:惠澤南苑為400 元、金旺花園為200元、TCL 宿舍為300 元,合計900元。日前,惠州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某室內裝飾公司應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一次性支付上訴人馮連臣業務提成 900 元、工資87 元,共計987元。
拿到判決書后,馮連臣說:“就是為87元工資打這場官司也值得,維護權利不在錢多錢少,而在理!”他說,他的維權過程對他周邊的許多老鄉也產生了影響,一些老鄉對他說,他們也準備走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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