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效益不好工資變白條,員工們該怎么辦?
嚴某在一家外資企業工作,在企業未遭遇資金問題之前,工資獎金總是按時足額發放?墒沁@種情況在1998年就發生了改變。而且嚴某和同事拿著公司打的借條訴至法院,法院卻不愿意受理。
「案例」
嚴某是某市一家外資企業的員工,該企業經營效益一直不錯,員工的工資及獎金均是按月發放的。1998年由于該企業生產的產品出口數量劇減,企業的資金周轉出現困難,員工的工資無法按月結清。于是,經過企業領導與員工協商,該企業財務部以企業的名義向嚴某等員工出具欠條。嚴某的欠條上寫著:某外資企業欠嚴某1998年4月份工資及獎金人民幣一千五百元,于明年1月還清。1998年4月至12月,嚴某共收到這樣的欠條9張。1999年1月,嚴某等拿著欠條向企業財務部領取現金,可是財務部只付給員工兩個月的工資和獎金,嚴某等人不服,拿著“工資欠條”訴諸法院,法院以勞動爭議未經仲裁為由不予受理。企業領導對嚴某等人說:“按照法律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只有60天,4至10月的工資已經超過申請仲裁的時效了,你們不要再告了,等公司經營情況好轉就把工資補發給你們。”嚴某不知該如何是好?
「評析」
這起勞動爭議并沒有超過申請仲裁的時效,嚴某等人完全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要求企業支付1998年4月到10月的工資和獎金。首先,嚴某等人與企業之間有關“工資欠條”不能兌現的糾紛屬于勞動爭議,必須先申請勞動仲裁,法院不予受理的做法是正確的。本案中嚴某等人與企業之間的糾紛雖然在形式上體現為欠條不能兌現,但嚴某與企業之間并不是一般的債權債務關系。“工資欠條”糾紛在本質上仍屬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關于拖欠工資的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規定發生的爭議屬于勞動爭議。
因此,嚴某必須先申請勞動仲裁,只有在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情況下,才能向法院起訴。其次,本案并未超過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勞動法》第82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5條進一步規定:“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是指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就本案而言,嚴某的工資和獎金雖然是從1998年4月份開始無法按月領取的,但由于企業向嚴某出具了工資欠條,并承諾在1999年1月份還清。因此,在1999年1月之前嚴某并不知道自己領取工資的權利受到侵害。本案中“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應該指嚴某向企業要求兌現“工資欠條”但遭到拒絕之日,從這一天起的六十日內嚴某均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企業支付1998年4月至10月的工資和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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