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局審理人員人手不夠,工傷仲裁延遲近一年開庭
去年年末在某商貿工地從事木工工作的藍利香在工作過程中,不慎從樓上摔傷了。藍利香的工傷申請也經有關部門的認定,但是由于公司沒有為其購買工傷保險,她一直得不到相關的賠償,而且受傷期間的醫療費全是她自己墊付的。在和公司多次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她起訴了鐵源公司。但是事情并沒有因為起訴得到寧靜。
工傷傷殘九級
據了解,2009年9月1日,藍利香開始到廣西鐵源建筑有限責任公司承建的宜州市某商貿城工地從事木工工作。2010年1月11日13時許,藍利香在工地6號樓13層拆除模板時,不慎從13層跌落至12層。同事發現后,趕緊送藍利香到河池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為雙足跟骨骨折。藍利香住院9天,自己支付住院治療費4900多元。鐵源公司出具的證明顯示,藍利香的確是在宜州某商貿城工地施工過程中受傷。
2010年3月23日,宜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工傷認定決定通知書》認定,藍利香與鐵源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工傷發生過程清晰明了,醫院診斷真實可信。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的規定,藍利香拆除模板時不慎跌落受傷的情形符合工傷認定范圍,認定為工傷。6月24日,經河池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藍利香為傷殘九級。
維權歷經波折
藍利香說,她因工受傷住院后,鐵源公司沒有支付相應的住院治療費用,所有費用全部是自己承擔;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的診查費、檢查費、鑒定費及相關差旅費均系其自費;她到鐵源公司工作后,公司未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等。
藍利香認為,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事故發生后,她多次與用人單位進行維權,但均無果。無奈之下,她于2010年7月18日向宜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直到10月12日才被受理立案,但至今沒有開庭審理。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9條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而宜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接到仲裁申請的86天才受理。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3條的規定:“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也就是說,再復雜的案件,仲裁委員會應在接到仲裁申請的65日內作出裁決。而宜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從接到仲裁申請至今已有8個多月,至今仍沒有開庭,她覺得難以理解。
延遲開庭有因
3月25日,宜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仲裁法規股華劍接受記者采訪時說,藍利香申請仲裁的案子是在2010年10月12日立案的,期間他們多次通知鐵源公司來簽領相關法律文書,該局分管領導也多次電話催促和多方協調,直到12月3日才辦理相關的簽領手續。原定在今年1月19日開庭審理,但因故推遲了。原因是仲裁法規股只有3名工作人員,其中1人被抽調去做人口普查,1人被抽調處理另外一起糾紛,只有他一個人維持日常辦公。但是,審理案子需要至少2個人以上,無奈拖延至今。
華劍稱,藍利香的案子已經引起局領導的重視和關注,保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和仲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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