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時效延長至一年,逾期可起訴
2011-04-13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最新通過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延長了勞動爭議仲裁時效,其第二十七條規定: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雖然現在勞動爭議時效有一年,但是當事人可能因為某種不可抗力的因素使得勞動仲裁逾期了,類似這樣的情況下,勞動者應該怎么辦呢?逾期的勞動者還能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當事人向當地勞動部門提起仲裁申請,須在5日之內告知是否受理。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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