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起糾紛 超過時效被駁回
申訴時效已過,仲裁機關作出不予受理裁決。李某仍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近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區(qū)人民法院就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審查明,原告李某在2007年4月2日開始供職于某公司,試用期為2個月,試用期滿后,公司一直未與原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雙方一直存在事實勞動關系。2008年2月份公司停發(fā)原告工資,3月底原告得知后,便電話詢問公司老總,老總告訴原告不要來上班了,雙方解除勞動關系。2008年7月23日,原告書面?zhèn)髡嬉环菸募蠊狙a發(fā)工資、獎金等各項損失計13645元,但一直未給與補償。于是,2009年10月13日,原告便向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要求補發(fā)工資、補繳社會保險、補償一個的工資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兩倍工資等。10月14日,仲裁委員會以原告申請超過仲裁申訴時效為由決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遂訴至法院。
原告認為,2個月試用期滿后,公司一直未與原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實際上雙方一直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公司擅自解除勞動合同給原告造成了經(jīng)濟損失,應當給予補償共計11850元。
被告認為,公司未收到原告的傳真,原告也未向公司主張過權(quán)利,且原告申請勞動仲裁經(jīng)仲裁委員會裁決;以原告超過申訴時效為由不予受理。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在2008年3月底時知道其被解除勞動關系,其權(quán)利受到侵害,仲裁時效時間開始計算。同年7月23日又向公司主張過工資、獎金等補償,仲裁時效中斷,仲裁時效應從該日之后重新計算。原告稱之后多次打電話要求公司支付各項補償?shù)囊庖姴⑽刺峁┫嚓P證據(jù)支持,不予認定。原告本應從2008年7月23日起一年內(nèi)向提起仲裁,但其直至2009年10月13日才提起仲裁,其申請已超過仲裁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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