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糾紛人民法院能否受理?
【案情】
原告張某某在被告鄒某某所開的石料廠(未進行工商登記)從事開炮眼工作。2009年8月1日,原告張某某在工作時,因保險帶斷裂,從山上墜落受傷。2010年4月27日原告張某某就此事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事實勞動關系的確認,該會以“被告鄒某某不具備法人主體資格”為由不予受理。為此,向重慶市銅梁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依法確認原告張某某與被告鄒某某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分歧】
該糾紛如何立案,產生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依據勞社部發(2005)12號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的規定。被告鄒某某所開的石料廠未進行工商登記,不符合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人單位主體資格的規定。原告張某某所主張的法律關系系勞動爭議法律關系下面的勞動合同法律關系,屬勞動爭議案件范圍,F以勞動爭議案件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應裁定不予受理。第二種意見認為:原告張某某起訴事實反映的法律關系實際屬雇員受害賠償法律關系。原告起訴案件雖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范圍,但屬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應當依法受理。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人民法院立案確定案由是按照當事人所主張法律關系來確定。原告張某某要求依法確認其與被告鄒某某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但起訴事實實際反映的法律關系屬雇員受害賠償法律關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雖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范圍,但屬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應當依法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經查實,如起訴事實實際反映的法律關系屬雇員受害賠償法律關系,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五條 “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的規定。 主動告知原告張某某,變更訴訟請求。如原告堅持己見,可以沒有支持其訴訟請求的事實依據為由,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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