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補貼能否納入工資統計范圍
案情概述
陳某1983年7月到某研究院工作,1983年9月至1984年4月,陳某在工作中接觸有害金屬汞。2007年8月被醫院診斷為職業性慢性汞中毒。2008年1月,勞動保障部門認定陳某為工傷,傷殘程度為一級。經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核準,陳某受傷前十二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為1805元,其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月享受的職業病一級的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共計46605元。陳某認為由于研究院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時,沒有將一次性住房補貼和困難補助計算為工資總額,致使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偏低,到區仲裁委提出申請,要求研究院補足其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差額部分共計253803.3元。
該研究院認為,住房補貼和職工困難補助不應當計入工資總額。
案件調查
陳某提出2006年1月至2006年12月其工資總額為267756.90元,月平均工資為22313.07元,某研究院沒有按照上述數額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某研究院認為2006年1月、2006年12月支付陳某的61128元、40752元為一次性住房補貼,2006年9月支付陳某的15萬元為困難補助,按照國家統計局的文件規定均不應計入工資總額。某研究院共支付陳某一次性住房補貼203760元,是陳某1983年7月至1998年12月15.5年工齡的補貼。陳某自2006年9月起享受某研究院內退職工的待遇,2006年9月至2007年8月其享受的月內退工資總額為39770.50元;2007年9月至2008年3月,其享受的內退工資總額為23053.50元。某研究院考慮陳某經濟情況,自2002年至2006年給予陳某20000元補助,另一次性給予陳某待崗、困難補助50000元,合計150000元。
案件評析
仲裁委認為,150000元中包含某研究院支付陳某2002年至2006年每年20000元共計100000元的補貼和該單位考慮陳某的經濟狀況而自愿同意給付的50000元困難補助。依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每年20000元的補貼應當計入陳某的工資總額,而50000元的困難補助不應計入陳某的工資總額。仲裁委認定陳某年平均住房補貼為13145.81元,此數額應當計入當年的工資總額。因陳某被確診為職業病的時間為2007年8月14日,故其患職業病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應為6076.36元。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陳某工傷津貼的標準為5468.72元。某研究院應當支付陳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差額部分102512.64元、2008年4月至2008年8月工傷津貼的差額部分19221.10元,扣除已支付部分,該單位還應支付陳某2008年4月至2008年8月工傷津貼的差額部分7791.10元。某研究院自2008年9月起按月支付陳某工傷津貼的差額部分3844.22元。
摘自《北京勞動就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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