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不受理的部分,勞動爭議可直接向法院起訴
據(jù)《工人日報》一則消息說,河北一服裝公司43歲的職工李某,因企業(yè)以“年齡大,文化水平低”為由,拒絕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走進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討個說法。但該縣仲裁委明確表示,這是一家合資企業(yè),此案件不予受理。李某又向法院求助,法院則以沒經過仲裁為由,表示愛莫能助。一氣之下,李某回家后大病了一場。
類似與李某遇到的情況,為數(shù)不少。人們不明白:為什么不經仲裁機構處理就不能到法院起訴?
隨著法制建設的逐步完善,這種狀況已得到改善。為了保護勞動者的訴權,處理好勞動仲裁與法院民事訴訟的銜接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經征得國家勞動保障部同意,于去年12月發(fā)出《關于印發(fā)全國民事案件審判質量工作座談會紀要通知》(法[1999]231號)該通知在關于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問題上明確規(guī)定:“為了使勞動爭議案件能夠及時有效地得到解決,對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或決定,可視為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已對勞動爭議作出了處理,即必經程序已經完成。當事人對不予受理的通知不服的,可向當?shù)厝嗣穹ㄔ浩鹪V,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這個新的規(guī)定,無疑是為解決申訴不暢的勞動爭議案件找到了切實可行的解決辦法。但是,對這個新的規(guī)定的理解要把握以下三點:
首先,超過仲裁時效的案件,仲裁機構不予受理的起訴到法院同樣也不予受理;
其次,當事人在接到仲裁機構不予受理的通知書起,如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須在15日之內,否則不予受理;
最后,對仲裁裁決當事人不服,也須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否則法院同樣不予受理。
這項規(guī)定的出臺,一方面是對現(xiàn)行法規(guī)的積極完善,保護了當事人的訴權,另一方面也是對仲裁機關的司法監(jiān)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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