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辭退員工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案情簡介:
劉某系本市農民工,2004年12月10日到某機械廠上班,工作崗位為司機。劉某2005年1月8日在運輸中受傷,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傷殘九級。因雙方就工傷賠償問題未達成一致意見,劉某提出申訴,要求支付: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住院期間生活補助費;3、工傷期間的工資;4、支付醫藥費;5、精神損失費;6、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7、繼續治療費。
庭審中,雙方對前四項請求達成共識,后三項該機械廠不同意給付,理由是精神損失費沒有法律依據,繼續治療費沒有醫療部門建議,一次性工資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該機械廠認為,劉某屬于試工期職工,未被企業正式錄用,因此,不能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仲裁結果:支持了劉某第一、二、三、四、六項請求,第五、七項目予以駁回。
案例評析:
本案的焦點問題是劉某能否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劉某2005年1月8日因工受傷定殘后,個人提出與機構廠解除勞動關系,要求機械廠給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待遇。機構廠認為,劉某屬試用期職工,未被企業正式錄用,不應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待遇。根據《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定,筆者認為,解除勞動關系是劉某個人提出的,機械廠以劉某屬試用期職工,未被企業正式錄用為由,拒絕支付其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是錯誤的。只要職工與企業存在勞動關系,無論是試用期職工,還是被企業正式錄用的職工,在該企業工作時間內發生了工傷,雙方解除勞動關系時,都應享受同等待遇,不應受任何條件約束,有關工傷職工應享受的待遇,企業應無條件支付。劉某要求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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