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雙倍工資需及時 超過仲裁時效難支持
【案情簡介】
周先生于2007年7月1日進入上海某動漫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動漫公司”)從事動漫設計工作,月工資6000元,2008年8月1日工資調整為8000元,2010年8月31日,動漫公司提出要與周先生補簽勞動合同,周先生則要求動漫公司支付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的雙倍工資,動漫公司認為雙方雖然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公司從未拖欠或克扣周先生工資,社會保險也是繳納的,因此,不影響支付周先生二倍工資差額,雙方就此產生爭議。2010年9月15日周先生向公司所在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動漫公司支付周先生2008年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76000元。動漫公司于是委托專業勞動法律師李軍代理此案,庭審中,李軍律師提出周先生的仲裁請求,已經超過了仲裁申請時效,不應得到支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過審理后于2010年10月28日作出仲裁裁決以周先生的仲裁請求已超過仲裁申請時效為由,對周先生的仲裁請求不予支持。周先生不服仲裁裁決結果,遂訴至人民法院。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周先生主張2008年2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的二倍工資差額的訴訟請求,已因周先生未及時行使權利而不再受法律保護,因此,駁回周先生的訴訟請求。
【律師點評】
勞動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該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本案中,動漫公司在2008年2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未與周先生簽訂勞動合同,因此,根據法律規定,動漫公司應當支付周先生二倍工資。但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本案中,周先生于2010年8月31日才第一次向動漫公司提出要求支付2008年2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的二倍工資差額,并于同年9月15日才申請勞動仲裁。周先生的維權主張已超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1年申訴時效。周先生怠于行使權利,以致其不能通過仲裁或訴訟的途徑請求權利的保護,因此,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對周先生提出的2008年2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期間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請求不予支持是有法律依據的,是正確的。
【律師提醒】:
1、對勞動者而言,一旦發現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及時向單位主張自己的權利并保留相應的證據或者依法申請勞動仲裁、起訴。最好能夠事先咨詢專業律師,做到心中有數。
2、對用人單位而言,應當盡可能的建立健全自身的規章制度、員工手冊,及時簽訂勞動合同和其他法律文書,規范自身的用工行為,降低經營風險,避免給公司帶來不必要的損失。建議公司能夠聘請專業律師做公司的常年法律顧問或勞動人事專項法律顧問,這樣對幫助公司規避風險、穩健發展會大有幫助。
【法律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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