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關系莫忘“后合同權利
勞動者普遍認為,其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便一了百了。然而,為了全面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我國勞動法律還規定了一些保護勞動者權益的特殊條款。這些權益既有合同法所規定的權利,也有依據我國法律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附隨權利”,我們統稱為勞動者的“后合同權利”。 案例:
點評: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多種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其中,因合同到期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劃分為4種情形。一是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打算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二是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是當初訂立合同時,已經明確約定合同到期就解除的;四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第一種情形沒有經濟補償,后3種情形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情況屬于第2種情形,即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案例:
一家電子信息公司簽訂3年期勞動合同,工作兩年時,被另一家電子公司看中。她向公司遞交辭職申請書,公司以合同未到期為由不同意。后單位勉強同意,但不出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
點評:
《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可見,解除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
《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對此,劉佳可要求單位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如果公司繼續拖延,劉佳還可以要求公司賠償所造成的損失。
案例:
張健偉被某蓄電池廠聘用為裝配工,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兩年后,其認為該職業污染大,向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同意后為張健偉辦理了解除勞動關系的所有手續。張健偉找到一份新工作上班不久出現了氣短心跳、呼吸困難,找到原單位要求給予檢查。單位認為,當初是張建偉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拒絕為其檢查。
點評:
對于從事有毒有害工種的職工,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法律有特別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如果單位不同意對其進行健康檢查,張健偉可申請勞動仲裁,確認解除勞動關系無效,并要求單位對其進行健康檢查。如果張健偉確屬從事原工作時發生職業病,一切后果應由原單位負責。
案例:
曾剛與一家物流公司簽訂3年期勞動合同,合同即將到期時,因假日回家途中發生車禍,鑒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曾剛痊愈再到公司上班時,請求變更工作崗位。公司列出所有工作崗位任他選擇,曾剛均不滿意,與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后,曾剛找到公司要求適當給予醫療補助費時被拒絕。
點評:
原《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22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或絕癥的,還應適當增加醫療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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