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與一般民事仲裁的區別
一、勞動爭議仲裁與一般民事爭議仲裁的區別 勞動仲裁就是在職工與企業事實上已形成了勞動關系(或簽合同或未簽)的前提下,主要是解決個人和單位的勞資糾紛等問題。依照《勞動法》和國務院下發的《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勞動仲裁委由勞動行政部門、工會代
一、勞動爭議仲裁與一般民事爭議仲裁的區別
勞動仲裁就是在職工與企業事實上已形成了勞動關系(或簽合同或未簽)的前提下,主要是解決個人和單位的勞資糾紛等問題。依照《勞動法》和國務院下發的《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勞動仲裁委由勞動行政部門、工會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
而上海仲裁委員會是一個帶有民間性質的機構,主要解決平等民事主體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
發起條件也不一樣,勞動仲裁由法律規定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而經濟仲裁只能在雙方有明確具體的仲裁協議才能發起。
仲裁結果也不一樣,不服勞動仲裁可以提起訴訟,而經濟仲裁則屬于一裁終局,不能在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仲裁與一般民事爭議仲裁是兩種完全不同的糾紛處理程序,對于二者的差異,應有一個明確的了解。
1.仲裁范圍上,勞動仲裁解決的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爭議;民事爭議仲裁解決的是作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不包括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糾紛以及非平等主體間的行政爭議糾紛。仲裁法第三條規定: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寤橐、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嬉婪☉斢尚姓䴔C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2.管轄范圍方面,勞動仲裁實行屬地管轄原則,當發生勞動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時,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處理;民事爭議仲裁不實行地域管轄制度,仲裁委員會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五條: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3.在訴訟的關系上,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訴訟的前置程序,勞動爭議糾紛不經仲裁程序,不得向法院起訴,否則法院會裁定不予受理;民事爭議仲裁則采取自愿原則,實行或訴或裁的規則,在仲裁協議合法有效存在之前提下,法院不得受理。
4.在仲裁的申請方面,勞動仲裁的申請不以事先在合同中有仲裁的協議,或是爭議發生后達成仲裁的書面協議為條件;民事爭議仲裁的申請必須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
5.仲裁裁決的效力方面,勞動仲裁不是一裁終局,對于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民事爭議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原則,故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即生效力。
(二)仲裁前置的例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3、17條的規定,下列情況發生時,勞動者可以不經過勞動仲裁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1.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2.當事人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下僅就勞動報酬爭議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不履行調解協議確定的給付義務,勞動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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