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人事爭議與勞動爭議的區分
北京市人事爭議仲裁辦法與機構適用于本市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人事關系的建立、變更、解除等發生的爭議,以及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應當仲裁的其他人事爭議。具體包括:受聘人員與聘用單位對公開招聘、聘用程序、定期或者聘期考核、解聘辭聘、未聘人員安置等問題發生的人事爭議;國家機關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錄用、調動發生的人事爭議;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發生的爭議;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爭議。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人事爭議案件,必須嚴格按照法規的規定執行,避免隨意性。《北京市人事爭議仲裁辦法》從今年5月1日起實施,對于法規出臺前發生的各種人事爭議,原則上按照當時的有關政策法規由爭議部門的上級主管機關協調解決。而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條例與機構適用位于城、近郊區的中央和市屬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及外商獨資企業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外省、市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及外商獨資企業駐京辦事機構或分支機構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在全市有重大影響的勞動爭議案件;市仲裁委員會認為應當由本委受理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受理的勞動爭議內容包括: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勞動爭議;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因認定無效勞動合同、特定條件下訂立勞動合同、職工流動、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經濟補償和賠償發生的勞動爭議;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人事爭議與勞動爭議的時效不同
人事爭議仲裁辦法中多處提到時效問題,其中最重要的時效包括當事人應當在人事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有管轄權的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逾期再申請的,仲裁委員會可以不予受理。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時,受理機構必須在15天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書面決定并通知本人。仲裁庭處理人事爭議案件,從仲裁庭組成之日起60日內結案,特殊情況經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延期30日。人事局人事爭議仲裁處王友芝處長介紹說,以往發生人事爭議時,通過信訪解決,一般需要半年或者一年的時間才能解決。
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的相關條例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應當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超過上述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除外。
■人事爭議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管轄范圍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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