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事爭議仲裁辦法中規定了仲裁員選擇制度,仲裁庭由3名仲裁員組成,發生人事爭議時,首席仲裁員和其他兩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首席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指定,其他兩名仲裁員當事人雙方可在仲裁委員會所有的仲裁員中自由選定一名仲裁員,這樣可以增加仲裁的公開性和平等性,這種做法在全國尚屬首例。而勞動爭議案件仲裁中沒有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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