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維權當心“過期失效”
據市仲裁委2005年統計數據顯示,10%以上的勞動爭議因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訴時效而不被受理。這個數據表明不少勞動者由于種種原因未及時申訴,而一旦下決心想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時,卻不知已超出法律規定的申訴時效,失去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機會。
據分析超過法律申訴時效大致有這樣幾種類型:一是由于勞動者不知道發生勞動爭議申請仲裁應在60天內提起,當被告知勞動法規定的申訴時效為60天時,才恍然大悟;二是離開原單位到新單位工作后在計算繳費金額時發現原單位未為自己足額繳納或未按時繳納社保費,再來提起仲裁已為時已晚。因此要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切勿忽視一個基本的法律規定—申訴的有效期。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這里的“應當”是指勞動者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算。例如:單位未支付勞動者工資(包括加班工資)、未繳納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費等,當勞動者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就應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仲裁,由于種種原因員工只能在離開單位后想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那也必須在離開單位之日起的60天內提起申請,否則將喪失一次維權的機會。因為時效是進入勞動仲裁審理的前提條件。
當然,在本市的勞動仲裁實踐中,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其特殊的情況進行了放寬調整,在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申訴時效的則例外,諸如:當事人因重大疾病致使無法在申訴時效內申訴且委托代理人有困難的;當事人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且無法定代理人致使無法在申訴時效內申訴的;當事人因其他非本人主觀過錯導致的障礙致使無法在申訴時效內申訴的;再有的就是當事人在曾向勞動監察部門或勞動爭議調解組織企業調解委員會申請過調解,有關部門調解不成后再來申訴的,在計算時效時則根據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將該部門的處理時間予以扣除。
仲裁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對時效作了相關的特殊調整,除此外超過60天法律規定的申訴時效,仲裁委不予受理。或許勞動者還存在僥幸心理,仲裁以超過時效不予受理,再去法院提起訴訟。因目前的司法程序是一裁二審制。殊不知,當仲裁委員會發給你一紙不予受理的法律文書后,你再去法院提起訴訟,有的只是訴權而不是勝訴權。法院同樣會以勞動法規定的申訴時效駁回勞動者的訴訟請求。在這種情況下就意味著即使你的權益受到侵害,理應受到保護,但也無法通過法律渠道獲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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