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仲裁期間的中止和中斷
2011-11-25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能夠證明在申請仲裁期間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觀原因無法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申請仲裁期間中止,從中止的原因消滅之次日起,申請仲裁期間連續計算。
當事人能夠證明在申請仲裁期間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申請仲裁期間中斷:
(一)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
(二)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
(三)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
申請仲裁期間中斷的,從對方當事人明確拒絕履行義務,或者有關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或明確表示不予處理時起,申請仲裁期間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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