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員資格
2013-08-23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核心內容:仲裁員是什么?成為仲裁員的資格是什么?下面,勞動法律網小編給您介紹。
仲裁員是根據當事人的仲裁協議,在法律和仲裁規則許可的范圍內,以其專業知識和判斷力為當事人審理案件,其裁決對當事人有約束力并可強制執行的人。
仲裁員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充任裁決者角色。他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交必要的證據材料,有權主動調查,有權按照自己認為適當的方式審理案件,并根據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權受到當事人的尊重,有權獲得報酬和補償,有權拒絕向任何組織和個人透露案情,或者對其具體證明方法作出解釋。
仲裁員的權力,同于仲裁權,當事人一經約定,不得撤回,仲裁員一經指定,除非存在正當理由請求回避,當事人亦不得撤回。
仲裁員權力來源于當事人的授權,它是當事人處分權的法律認可形式,是民事法律關系當事人對其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的自由處分權的合法延伸。當事人與仲裁員之間存在一種職業的信托關系,仲裁員在違反這種關系的前提下,特別是出現回避理由時,經合法程序即失去其仲裁權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中國籍仲裁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從事仲裁工作滿八年;
2、從事律師工作滿八年;
3、曾任審判員滿八年;
4、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
5、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經濟貿易等專業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或具備同等專業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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