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勞動糾紛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嗎
核心內容: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后,勞動者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嗎?違反仲裁前置程序,直接提起訴訟法院是不會受理的,下文勞動法律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勞動爭議發生后,權利人未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便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其訴求能獲法律支持嗎?答案是否定的,因為其違反了法律關于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程序”。
【案情介紹】
去年底,該縣某村村婦初英攜子女小偉、小艷一起向法院起訴稱:去年10月31日下午,初英之夫安華在其供職的某建筑公司所承建的建筑工地粉刷樓房時,因勞累過度、體力不支導致急性死亡。事后經信訪機關出面協調,用人單位僅預付了10萬元死亡補償金,對其他工亡待遇未予賠償,故請求法院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1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之規定,判令用人單位支付工亡喪葬費、賠償金、親屬撫恤金及精神撫慰金等共計45萬元。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查認為,工傷的確認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屬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職權范圍。對工傷職工或者工傷職工的近親屬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以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結論為前提。本案起訴人在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其親屬的死亡是否構成工傷尚未做出認定的情況下,直接起訴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法院不應受理。
《勞動法》第79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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