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部副部長解讀《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導讀:本文中小編為大家介紹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如何解讀《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解讀一:防止用人單位惡意拖延時間 部分案件可“一裁終局”
過去,曾有不少申請仲裁的勞動者抱怨,訴訟程序太復雜、時間太長,實在拖不起。現行勞動爭議處理體制是“協商、調解、一裁兩審”,其中勞動爭議仲裁處理案件的法定一般期限為兩個月,人民法院一審的法定一般期限為六個月、二審法定一般期限為三個月。一些用人單位為此進行惡意訴訟以拖延時間,使勞動者不能得到及時的法律救濟。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實施后,這一狀況將得到改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在仲裁環節規定部分案件實行有條件的“一裁終局”。這意味著,今后勞動者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以及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而發生的爭議,仲裁局即為終局裁局。這樣,有利于盡快解決勞動爭議,避免增加勞動者的維權時間和成本。
此外,《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還縮短了勞動爭議仲裁的審理期限,由原來的六十日減至四十五日,如果確需延期的,延長期限也由過去的不超過三十日縮短至不超過十五日。
解讀二:用人單位承擔更多舉證責任 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
以前,勞動者申請仲裁,由于處于信息和資源的弱勢地位,不僅要承擔舉證責任,還要付出大量的維權時間和成本,負擔較重。《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一大特色就是減輕勞動者的負擔。
在舉證責任方面,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但同時考慮到用人單位一方在勞動爭議過程中,往往占據著信息和資源的優勢,特別是掌握和管理著勞動者的檔案、工資發放、社會保險費繳納等情況和材料,勞動者一般無法取得,因此又對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做了特別規定,即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這部法律還明確,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這減輕了勞動爭議當事人的負擔,特別是對勞動者來說,大大降低了維權成本。
解讀三:利用多種渠道宣傳普及本法 配套措施正在起草中
好政策關鍵在于貫徹落實,這就需要各種具體措施和規定的配套。今后將如何結合《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出臺做好勞動爭議處理工作?目前,各種配套措施正在緊張起草中。
首先是利用多種渠道,向全社會宣傳普及這部法律,引導廣大勞動者的用人單位正確理解法律的規定,以更好地維護合法的權益。
與此同時,有關部門將抓緊起草配套規定。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制定仲裁規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勞動爭議仲裁工作進行指導。因此,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抓緊研究制定有關仲裁工作的配套規定,如組織規則、辦案規則、仲裁員管理辦法等,切實履行政府職責,正確指導勞動爭議仲裁工作的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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