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強制執行勞動仲裁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于今年10月1日開始實施,這是繼2002年后最高法院發布的第二個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司法解釋。現就這兩個司法解釋涉及的勞動者如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仲裁裁定等有關問題和上海市的有關規定作解讀。
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調解書,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調解書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經審查核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之規定,裁定不予執行:
(一)裁決的事項不屬于勞動爭議仲裁范圍,或者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二)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三)仲裁員仲裁該案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四)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勞動爭議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執行的裁定書中,應當告知當事人在收到裁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起訴。
人民法院作出的財產保全裁定中,應當告知當事人在勞動仲裁機構的裁決書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生效后三個月內申請強制執行。逾期不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在勞動爭議案件中,經常會碰到讓勞動者惱火的事情:經過勞動仲裁或法院審理,有了仲裁的裁定或法院的判決,規定應當在多少日內用人單位必須履行裁定或判決的結果。然而在裁定生效或判決生效后(勞動仲裁裁定送達后15天內,當事人不向法院提出起訴,勞動仲裁裁定即生效;法院一審判決送達后15天內,當事人不提出上訴,判決即生效;法院二審判決送達立即生效)單位卻拒不履行,勞動者該如何維護和兌現仲裁裁定和法院判決賦予您的權利呢?那就是司法中的另一個程序 ——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申請執行立案條件
申請執行的期限
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立案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申請期限的起算日期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開始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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