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結果已出,員工不服應該如何維權
員工申請了勞動仲裁之后結果下來,卻是偏向企業,員工該怎么維權?接下來有關勞動仲裁結果已出,員工不服應該如何維權的內容為您介紹,歡迎您的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7、48、49、50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如何維護自己權利的救濟程序。
一、“一裁終局”的情況由本法第47條規定以下幾種情形:
1、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這些爭議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二、勞動者不服裁決的救濟途徑在第48條中予以規定:勞動者對本法第47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用人單位不服裁決的救濟途徑在第49條中予以規定: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47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一裁兩審”的情況由本法第50條予以規定:當事人對本法第47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例如: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因違反勞動法規定予以賠償的勞動爭議、勞動者因工傷追索工傷醫療費以外的如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等。
根據上文的介紹,相信現在大家已經知道要是職工對勞動仲裁不服的話應該如何處理了吧。實踐中,職工可以對勞動仲裁表示不服,用人單位同樣也可以對勞動仲裁的結果不服,但他們的處理辦法都是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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