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訂勞動合同被仲裁,如何計算雙倍工資賠償
司法實踐中,用人單位沒簽訂勞動合同被仲裁,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需要向勞動者賠償雙倍的工資。那么,此時雙倍工資該怎么計算呢?接下來請跟隨小編一起到下文中了解一下吧。
一、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如何確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規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僅僅確立了雙倍罰則的原則,但并未明確另一倍工資的計算基數。
對此有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是雙倍工資基數應當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為標準確定,包括各種稅費在內;
第二種觀點認為雙倍工資基數以實得工資為標準確定,即,在應得工資基礎上扣除各種稅費后發到勞動者手里的的“裸體工資”;
第三種觀點認為雙倍工資基數以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標準確定,不應包括加班工資等。
業內人士傾向于第一種觀點。因為《勞動合同法》之所以設立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罰則,旨在強制性要求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定書面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規定就要付出相應的代價,這里代價具體表現為,你如果不與這一具體相對人簽定勞動合同就要付出兩倍的成本,或者說,使用一名勞動者的成本相當于兩名勞動者。成本包括勞動報酬和非勞動報酬,工資是勞動報酬,如正常勞動時間工資、加班工資、獎金、津貼等等,非勞動報酬不屬于工資,如社會保險費、勞動保護費、福利費、計劃生育費等。因為法律規定的是雙倍工資,也就是剔除非勞動報酬之外后的成本,包含所有實發工資以及個人稅費在內。
因此,在剔除非勞動報酬后的全部工資都應當作為計算基數。這一分析的合理性就自然排除了第二種觀點的存在。至于第三種觀點不妨采取特例法排除。如果勞動者在應當支付雙倍工資的11個月工作期間,請事假該怎么計算?工傷醫療期怎樣計算?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怎樣計算?因責任事故扣發工資怎樣計算?
所以,以上特例的任何一條都可以否定雙倍工資不得以勞動者正常勞動時間工資為準,否則,在無條件保護勞動者利益的同時也就侵害了用人單位的利益,這與立法宗旨是相悖的。
二、雙倍工資計算期間及法律時效
未簽定勞動合同支付二倍的工資的情形有兩種,一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是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法律對用人單位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容忍期限是一個月,最長的忍容忍期限是一年。超過一個月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從第二個月開始后的連續11個月要支付雙倍工資;超過一年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且強制性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前一種情形是一種連續性的整體事件,是法律對于用人單位在一年內不履行義務的懲罰,無論是第2個月還是第12個月,其懲罰的措施和程度是一樣的,因此,應當看作是違法期間的整體事件,不能分割為按月的單項事件。
也就是說,只有當整體事件結束后才是法律時效起始時間。只要勞動者在受到一年的侵害結束后,在其后一年的任何時候都可以隨時提起勞動仲裁。后一種情形則不然,對用人單位超過一年后仍然不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的,不但視為已經簽定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責令用人單位立即簽定書面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且,對于拒不改正的仍然要處以雙倍工資的懲罰,否則,就不會做出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
有人認為,視為已經簽定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不應當再做雙倍工資的處罰,其理解是錯誤的,因為,法律雖然做了“立即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但是,就有個別特殊的用人單位的執迷不悟,該怎么辦?法律措施就是讓其付出更高的成本和代價。
三、未簽勞動合同,也無需支付雙倍工資的五種情形
(一)如用人單位已盡到誠實義務,可不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如雙方就合同主要內容達成合意,可不支付雙倍工資
現實中還有一種情況,就是盡管用工雙方未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但是雙方通過電子郵件溝通,對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了合意,應視為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雖然沒有列舉書面勞動合同的形式,但合法的數據電文形式作為書面形式的一種,在法律未予否定的情形下,不應排除在勞動合同的書面形式之外。
但需注意,用人單位僅憑一份聘用書是不能反映雙方的合意以及合意的完成,因為一般聘用書上沒有雙方的簽名確認,所以不能將其視為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
(三)退休返聘人員和實習生等,可不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或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應當依法終止勞動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根據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的,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四)人事經理未簽訂勞動合同,一般不支付雙倍工資
現實中還有一種現象,就是公司人事經理未簽訂勞動合同,是否可以主張用人單位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正是由于存在雙重身份,人事經理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行為存在相當的特殊性。
(五)申請雙倍工資勞動仲裁,不能超過時效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此謂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一般時效規定。
同時《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還規定:“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此謂勞動報酬的特殊時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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