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等規定的勞動爭議受案范圍
根據《勞動法》、《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勞動部辦公廳《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勞辦發【1994】289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等規定,小編為您整理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的范圍。
《勞動法》和《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所規定的勞動爭議受案范圍包括:
從爭議主體上看包括:(1)中國境內的各類企業與職工;(2)個體工商戶與學徒、幫工;(3)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與本單位工人(或稱工勤人員)及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其他各類非工勤人員,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與本組織的全體人員。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與職工發生勞動爭議有關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6】165號)規定,“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和“人員”是指“國家不再核撥經費,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事業組織”和“該單位的全體職工”。
從爭議內容上看包括:(1)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4)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照條例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相關規定:
1、根據1993年《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與職工之間的下列爭議屬于勞動爭議:
(1)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照本條例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2、《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不論是否訂立勞動合同,只要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并符合勞動法的適用范圍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受案范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均應受理。
3、《集體合同規定》(2003年)第55條規定: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于《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糾紛;
(3)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03年)第1條規定: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處理。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對勞動爭議的受案范圍作出了最新的規定。根據該解釋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下列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
(1)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
(3)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或者對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的異議糾紛;
(4)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
(5)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
(6)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雇人之間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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